深圳计量校准公司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章 总 则
第yi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五)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 上一篇:热工常用仪表及校验
- 下一篇:深圳计量器具校准认证机构
博计计量 · 校准案例更多案例+
-
技新电子再次选择的计量公司
技新电子再次选择的计量公司,在选择与计量公司合作之前,我们认为我们的要求很高,没有想到计量公司的计量检测技术服务这么的好···
-
榕汽车配件指定的计量检测服务
榕汽车配件指定的计量检测服务,我司在与这么多仪器校准机构的合作过程中,计量公司还是值得信赖的,无论是客服的服务,还是计量···
博计计量 · 计量资讯更多资讯+
- 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介绍06-24
- "测量过程控制"也称为"测量保证"06-30
- 风速计仪器保养在日常维护中需注意哪些···06-26
- 水泥负压筛析仪校验方法06-26
- 仪器工具的领用06-26
- 测量仪器检测数字兆欧表使用前要做好哪···06-25
- 计量器具的采购管理06-24
- 测量仪器校验应该如何避免出现有误差06-24
- 仪器校验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06-23
- CNAS仪器检测认证是什么06-23
- 揭阳计量校准实验室、防止调整时校准失···06-23
- 仪器校验示波器的分类标准和特征06-23
- 仪器维修盐雾试验箱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06-22
- 判定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可信性06-22
- 仪器校准仪表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06-22
- 仪器校准中如何用光压法测量激光能量06-22
- 品质部负责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06-22
- 数字式频率计的基本原理06-22
- 第三方计量检测公司,关于计量校准结果···06-22
- 仪器计量声频信号发生器的检定方法06-22